《**诉被告**赡养纠纷案的推荐报告》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老伴共生育五名女儿二个儿子,含辛茹苦抚育儿女长大成人,尽到了为人父母的义务。原告老伴因病去世多年,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大女儿刘英去世四、五年了,原告93岁高龄,已无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现在自己生活,需要子女轮流照顾,但因子女之间意见不统一。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本案各被告履行赡养父母义务。
二、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中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各被告对原告的收入及补贴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各被告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各自亦有苦衷,兄姐妹之间本应团结和睦,互相协商,各尽其力,有所区分地承担赡养义务。但法定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更不应附加条件,在法院多次调解各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遂判决原告各子女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于每月月末给付。
三、典型意义:
赡养扶助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13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该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四、推荐理由: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在推动保护老年人权益工作中的作用,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保障。维护了老年人权益及家庭和睦、稳定的关系。弘扬了中华民族以慰暮年、以警后人,彰显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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