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19 年1 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麻山镇5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告1:陈某,男,1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莲花县,赣J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
被告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724,负责人:杨某,
营业场所:江西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某医药费、护理、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祥见赔偿清单)合计人民币342061.46元;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2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予以赔偿(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1承担。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0月18日凌晨,陈 驾驶赣J 小型轿车自 方向行驶,02时30分途经上坡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推行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赣J小型轿车及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被告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131天,花费医疗费138483.46元。2021年4月9日李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1、伤残等级评定为9级伤残,2、误工损失日综合评定为210天,3、护理期综合评定为110天,4、营养期综合评定为110天,后续治疗费23000元。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原告李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342061.46元。被告陈所驾驶车牌号由被告1在被告2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由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1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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