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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精选多篇)

时间:2024-09-30 10:00:43
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精选多篇)(全文共14519字)

积极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在新的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所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坚持执法为民,关心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发展经济是政绩,化解矛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政绩。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调解功能。 人民调解组织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同时,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 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化解不力而导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把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条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四)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功能。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田间”、“地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

在强化人民调解四项功能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结合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努力排查,就地排查,就地化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种矛盾纠纷。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革中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并支持改革,保障企业改制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二篇: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宁波市北仑区司法局汪胜荣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机制模式,它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通过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因此,也有了被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之花”。在当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能否再展宏图,再立新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新的考验。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

1、矛盾纠纷的重点的转移。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分工不断细化。社会各个层次之间和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产生也将产生了新的变化。过去传统的土地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已不再是矛盾纠纷的频发重点,而新出现的拆迁征地、劳动关系、交通事故纠纷等不断发生。尽管化解矛盾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是其它的方式无法替代的。这就要求我们人民调解工作一方面要调整思路,找准矛盾的重点,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的研究新矛盾的解决方法,探索人民调解新的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更快更好地起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作用。

2、纠纷的主体的转移。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扩大了社会交往的区域范围,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走出了过去的村、社区为主的场合。特别是一些新的行业团体出现,新型的行业区域的矛盾纠纷的主体也会随之出来。如我区高塘片区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此,这就产生了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如何化解的问题,再如我区大港工业区的形成,有近500家的企业在该区落户,有近8万名的职工在此工作,这就有可能会出现较多的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的矛盾群发地。

3、调处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人民调解这条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肯定。已经从过去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转到了化解社会民事纠纷的上面。很多过去只适合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的矛盾纠纷现在也用运人民调解的方式去化解。且在实践中,有的矛盾纠纷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更有利社会的稳定和和谐。2014年宁波市出台了《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规定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管辖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14年,宁波市市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发文规定将交通事故的矛盾纠纷也引人到了人民调解化解; 2014年《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

法》(市政府令153号)又把医疗纠纷交于人民调解进行化解。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4、法规的完善,对人民调解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民调解是以法律法规为最基本依据调处矛盾纠纷,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的完善。依法 ……此处隐藏9989个字……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

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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