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创“党员先锋服务岗”管理办法
为深入有效地开展党员先锋服务行动, 特制定如下争创“党员先锋服务岗”管理办法。
一、具体范围
支部所有正式或预备党员争创“党员先锋服务岗”。
二、“党员先锋服务岗”评选标准
争创“党员先锋服务岗”的必须是在职在岗、能正常履职的党员,须具备以下标准: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作风踏实,成绩 显著,在本部门工作建设中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
(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勇于奉献。
(四) 亮明党员身份上岗,在工作中能够坚持文明礼貌、仪表大方、环境整洁、服务热情,得到部门干部职工广泛认可。
(五)带头创新务实,立足本职岗位,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努力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积极完成各项任务,优质高效表现突出。
三、评选步骤
(一)推荐。对照“党员先锋服务岗”评选标准,以科室为单位向党支部推荐。
(二)审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推荐的岗位进行考核、验收、审定。
(三)命名。“党员先锋服务岗”每半年评选一次,并统一命名、亮牌。岗位进行轮流制,原则上每个岗位不连续任命两次。
(四)管理。党支部对“党员先锋服务岗”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照评选标准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撤销“党员先锋岗”称号:1、党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2、因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受到投诉或通报批评; 3、在机关建设和工作中存在不学习、不作为、不进取、不落实、不为民、不协作、不守纪等问题; 4、在巡查和暗访中发现党员干部出现违纪或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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